收养
所有跨国收养的申请都在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受理。美国家庭所收养的儿童有三分之一来自中国,这一数字使得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的收养部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部门之一。
更多关于儿童收养的信息,请访问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收养部的英文网站查看。
出生
若有婴儿在中国出生,其美国籍父母应到美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进行登记。大使馆或者总领事馆会为新生儿出具一份《海外出生领事报告》并签发美国护照已备日后离境之需。《海外出生领事报告》等同于出生证明,可用于入学、就业或其他目的。
如需与公民处预约此项服务,请点击https://evisaforms.state.gov/Instructions/ACSSchedulingSystem.asp。如需预约北京的美国公民服务处,请将DS-2029表格和出生证发送到电子邮箱BeijingACS@state.gov。请注意,如您需要预约上海的美国公民服务处,请先点击https://evisaforms.state.gov/Instructions/ACSSchedulingSystem.asp完成预约后再等待领馆的确认邮件。如您需要预约广州的美国公民服务处,请发送电子邮件至GuangzhouCRBA@state.gov邮箱。如您需要预约沈阳的公民服务处,请务必先行预约然后前往办理业务。
在海外报出生
若有婴儿在中国出生,其美国籍父母应到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进行登记。大使馆会为新生儿出具一份《海外出生领事报告》(Consular Report of Birth Abroad,简称CRBA) 并签发美国护照已备日后离境之需。《海外出生领事报告》等同于出生证明,可用于入学、就业或其他目的。
请注意:《海外出生领事报告》上孩子的英文名字与当地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上的名字必须完全一致。如名字为汉字的拼音形式可以被接受。
递交申请时必须出示文件原件。使馆官员在审核文件后会将所有文件的原件退还给婴儿的父母。由于使馆内禁止携带任何电子产品入内,所有申请所需的材料和照片请准备纸制版。为了更加有效的确立申请者的美国公民身份,提交申请时请携带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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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地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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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或记录(新生儿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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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父母的护照或其他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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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父母亲的结婚证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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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只有一方为美国公民,根据相关法律 (INA Sec.301g),需要提供此位美籍父/母亲在美国实际居住证明,如,在美国读书时的成绩单(非毕业证书),房租付费单,水电煤气账单和纳税申报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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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近期 2×2英寸(5×5厘米)白色底色的彩色照片,参见照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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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只有一方父母为美国公民,应同时提供在美停留期个人声明DS-5507(PDF-518KB)(表格请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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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母亲在怀孕期间拍摄的照片,孕期医疗纪录等与婴儿出生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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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为215美元,其中包括海外出生领事报告签发费100美元和护照费115美元。
请注意:申请人本人应与父母双方一同前来使馆办理此项业务。
在美停留期
在美停留期是指父母一方实际在美国境内停留的日期,即:离开美国外出旅行,包括度假,应当排除在外。保留在美的住所并不构成实际在美停留。注:任何被美国军方/政府或者法定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派驻海外的时间可以被计为申请者在美停留期的一部分,以利于申请公民身份。作为上述人员的家属在海外派驻的时间同样可以被计入。服兵役记录或者其他证明可能会被要求提交。
美籍父母在海外出生的女子可以申请公民身份。以下列举几种新生儿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情况:
美籍父母在海外出生的婚生子女:
在美国境外或其属地出生的子女可获得公民身份。须提供父母一方在美国或者其属地居住过的证明, 居住时间(无时限要求)须发生在子女出生以前。
一方为美籍父/母和一方为外籍父/母在1986年11月14日或以后出生的婚生子女:
一方为美籍父/母和一方为外籍父/母在海外出生的婚生子女有可能获得公民身份。必须提交美籍父/母一方在美国境内或其属地居住5年的证明,其中至少2年是在其满14岁以后的居住时间。在美停留期必须是在新生儿出生以前的时间。
一方为美籍父/母和一方外籍父/母在1952年12月24日至1986年11月13日间出生的婚生子女:
一方为美籍父/母和一方为外籍父/母在海外出生的婚生女子有可能获得公民身份。必须提交美籍父/母一方在美国境内居住10年的证明,其中至少5年是在其满14岁以后的居住时间。在美停留期必须是在新生儿出生以前的时间。
美籍母亲在海外出生的非婚生子女:
美籍母亲在海外出生的非婚生的子女可获得公民身份。必须提交美籍母亲在孩子出生以前在美连续停留至少一年的时间证明。(注:美籍母亲须在美国境内或其属地连续居住一年。被美国军方/政府或者作为美国政府/军队雇员的家属派驻海外的时间将不被计入其在美停留期的一部分。)
美籍父亲在海外出生的非婚生子女:
美籍父亲和外籍母亲在海外出生的非婚生女子可获得公民身份。必须提交美籍父亲在美国停留时间的证明/证据,其要求同上述一方为美籍父/母和一方外籍父/母在海外出生的婚生子女。另外,
- 外籍母亲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母子/母女关系的声明书
- 父亲须签署并宣誓愿意为孩子提供经济支持直至其满18周岁的文件
- 父亲须提供一份承认父子/父女关系的书面声明书,或者
- 子女在当地法律体系下取得合法身份,或者
- 在子女满18岁以前,由其管辖范围内的法院出具父子/父女关系证明。
其他规定
当领事官员审核并签发《海外出生领事报告》以确定婴儿的美国公民身份之前,领事官员可能会要求婴儿父母补充其他相关文件。领事官员会告知哪些文件应该补充进来。
所有文件请勿邮寄而应当面提交到婴儿出生地或当前居住地所属辖区的大使馆或领事馆。
请注意,婴儿的父母在取得护照后应尽快为婴儿申请中国签证。如婴儿出生于北京,
请联系: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电话:8402-0101
如有疑问,请发送电子邮件至beijingacs@state.gov或致电8531-4000.
海外出生证明申领资格
美国公民出生在海外的子女有权要求美国公民身份。以下就关于海外出生的子女要求获取美国公民身份的不同情况进行简要介绍。
父母双方为美国公民,生育的婚生子女:
父母双方为美国公民,假如其中一方在孩子出生前居住于美国或美属海外领地之一,他们在美国或美属海外领地以外生育的子女有权获取美国公民身份。对居住年限无特定要求。
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另一方为非美国公民,于1986年11月14日或之后生育的婚生子女:
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另一方为非美国公民,若美籍父/母一方曾在美国或美属海外领地之一实际居住达五年,其中至少有两年为他/她年满14周岁后居住的,他们在美国以外生育的子女可能有权获取美国公民身份。该实际居住必须发生在孩子出生前。
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另一方为非美国公民,于1952年12月24日至1986年11月13日之间生育的婚生子女:
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另一方为非美国公民,若美籍父/母一方在孩子出生前曾在美国实际居住达十年,其中至少有五年为他/她年满14周岁后居住的,他们在美国以外生育的子女可能有权获取美国公民身份。
母亲为美国公民,其于2017年6月11日或之前生育的非婚生子女:
美籍母亲在其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曾在美国实际居住连续一年(365天),她在美国以外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获取美国公民身份(注意:为美国政府或军队驻海外机构工作的时间,或是作为美国政府或军队驻海外机构的员工家属在海外的停留时间,无法视作在美居住时间)。
母亲为美国公民,其于2017年6月11日以后生育的非婚生子女:
美籍母亲在其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曾在美国实际居住累计五年,其中两年是在其年满14岁以后,她在美国以外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获取美国公民身份(注意:为美国政府或军队驻海外机构工作的时间,或是作为美国政府或军队驻海外机构的员工家属在海外的停留时间,无法视作在美居住时间)。
父亲为美国公民,其非婚生子女:
美籍父亲在其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曾在美国实际居住累计五年,其中两年是在年满14岁以后,他在美国以外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获取美国公民身份。父亲需要同时签署宣誓申明表示同意为其子女提供经济支持直至她/他年满18周岁。
在中国以外出生的子女申请海外出生证明
若孩子出生在中国以外,美国公民服务可接收其海外出生证明(CRBA)的申请。美国公民服务会将该申请转交至孩子出生所在地恰当的办公室(例如,出生在香港的孩子,其申请将被转至香港处理),并由该办公室决定是否签发海外出生证明以及何时签发。